
2022年1月4日上午,黄岛警方在巡逻中发现一名赶集的男子手里提着几挂鞭炮,经过核查,男子承认鞭炮是在大集上购买的。民警顺藤摸瓜,在墨得水一村北侧桥头找到了一个涉嫌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摊位,对摊主杨某某依法进行查处。
杨某某承认,他从外地批发购买了“大地红”“电光炮”等烟花爆竹一宗,偷偷地在大集上销售。民警搜查出杨某某藏匿的烟花爆竹43挂,共计9100响。目前,杨某某被黄岛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违法所得被追缴。
2022年1月9日上午,黄岛警方在塔桥村一家小超市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紧邻超市的一个旧仓库内堆放着“电光炮”“玫瑰红”等烟花爆竹,经过清点共计162挂。经查,这些烟花爆竹是经营超市的梁某存放的,她承认为了牟利从邻近地区批发了这些烟花爆竹,想放在超市里偷偷地销售。梁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擅自储存烟花爆竹,被黄岛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其违法所得被追缴。
1月20日,胶州警方在治安集中清查行动中发现某村一超市内储存了大量烟花爆竹,其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不具备危险物质储存资质,更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经现场清点,超市负责人王某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12箱,其中鞭炮19箱、烟花193箱。 目前,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1月12日,平度警方在辖区吴家屯村巡逻时,将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孙某当场查获,收缴烟花爆竹26000余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孙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近日,平度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朱黄村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民警及时处警,当场收缴鞭炮41900响、礼炮253响,对当事人依法行政拘留。
销售烟花爆竹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也要符合安全要求。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环境污染,对安全造成危害,禁放烟花爆竹逐渐被大众所接受。
倡议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参与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或举报违法行为,过一个幸福美满的低碳年、文明年、团圆年!
依据《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
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向东)---潍蓝路(向 东)---龙青高速(向南)---鹤山路(向西)---204 国道(向南)---即墨城阳界(向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青威路(青威路与青荣城际铁路线交汇处)之内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城阳区燃放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禁燃场所等有关规定如下:
以城阳区政府驻地为中心,北至城阳与即墨交界,南至城阳与李沧交界,西至墨水河,东至 204 国道(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北段) 与青新高速(城阳南枢纽立交以南段)连线。
机关办公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等。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都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同样要依法赔偿。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 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 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 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 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机关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 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的,应当依法赔偿。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岸线为边界,内陆区域以道路、河流、 山川为边界,内含区域即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古镇口核心区“东方时尚”东侧海岸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 →翠岛路(含“东方时尚”)→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灵山湾路→玉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向东延伸至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 国道(含郭家小庄、姜家洼子村)→石寨山路→凤凰山路(含王家河 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两河路→隆和水岸小区北侧规划路→凭海临风北侧在建路→凭海临风东侧在建路→东岳东路(含电影博物馆)→白果树河→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林家庄、蒋家店子、开山口村、毛家山村、青岛小镇、朱戈庄村、高家台村等村庄和小区)→昆仑山南路(含富春江西路以南高家台村以东区域、八里庄村、台子沟村、 杨家洼村、戴戈庄水库以东以北区域)→小珠山以东、以北(含西山子村、大南庄村)→疏港高速→团结路→云台山路→龙首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上述村庄含该村所属土地延伸到的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依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胶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燃!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一)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7日。原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莱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及社会各界的意愿,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禁放范围、禁放场所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对此,市政府坚持全员参与、分兵把口、划片包干,用最大力度、最严措施,确保《通告》落地落实。
以深圳路与G308交界处为起点,沿G308顺时针方向→苏州路→上海东路与苏州路交界沿洙河→威海支路→G204→滨河东路→南京南路→龙口东路→深圳路。
3、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2、禁放区域及场所外,禁止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3、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对违反以上禁放规定,非法燃放、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自半岛全媒体记者 陆金星、青岛公安、即墨公安、城阳公安、崂山公安、黄岛公安、胶州公安、平安平度、莱西警务在线博鱼体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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